◆高考成绩公布
评卷、登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有关高校承担,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和省、市教研员参加。登分前的评卷复查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各地招办按照省招办要求派专业教师参加。
高考成绩由省招办通知考区招办并在网上发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成绩单。
◆填报志愿和建立档案
1.上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考志愿表。
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在认真阅读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分数,加之参考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各级招办及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考志愿的指导。
2.第一批本科录取时继续实施复征志愿。复征志愿工作实行考区招办负责制,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3.上线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报考志愿表(原件)、照顾条件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登记表(注册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缺任何一项均不予建档。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档案中要装入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盖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的公章,重点证明迁移手续的真伪和迁移时间);家长在青经商的还必须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五年以上)复印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原件核对并签字)装入考生档案。
4.考生的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报考志愿表、成绩信息、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五部分。电子档案同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5.考生档案中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填写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6.资格审查与档案管理: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考生的档案连同户口簿原件由省招办审查(审查后户口簿原件退回考区招办),这部分档案由省招办负责直接邮寄到考生所录取高校的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含高职)及艺术考生的档案由考区招办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准考证到考区招办领取后带往被录取的院校。
享受优惠照顾条件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考区招办于5月15日前,按规定条件严格审查核实后,并将享受照顾条件的考生名单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于5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未经公示的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招考部门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严防高考移民和不符合高考报名规定的考生。假户口簿不再退回,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冒名考试和假学籍考生将严肃处理。涉及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录取程序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学校在青计划及比例予以投档,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审查确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我省按以下程序实施分批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治安学、侦察学等本科,航海类,体育(本、专科),艺术类本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其他经我省批准的院校;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
4.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5.省内少数民族预科: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其学习成绩优劣,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6.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不含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经我省批准的高职高专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设置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老高职及五年制直升班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省内外院校的本科定向招生和少数民族预科随招生院校录取批次同时进行。
◆照顾条件及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高中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省教育厅评选);全省优秀中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共青团青海省委、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学生联合会四部门评选);全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共青团青海省委评选)](须将审批文件复印件和证书原件装档),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提供由省级表彰的证书和详细材料),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网上公布名单为准),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经青海师范大学体育系组织测试并认定),增加10分投档;
7.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全省运动会、全省中学生运动会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增加2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3年6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子女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从初中一年级起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加分标准: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投档;在向省属高等学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考生增加20分投档。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省招办予以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老高职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给予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