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
2008年继续实施往年各项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的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地高校的本市考生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向外地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地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录取与否由招生高校决定。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外地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往年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其他鼓励措施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四)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国家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五)招生章程
本市各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2008年招生章程。市属院校须于2008年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使用该平台),同时认真填写《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审核表》(见附件1)后通过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市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三校”毕业生的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的办法与2007年一致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举行的应届“三校生”高考(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2.本市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4.本市5月份“三校”应届毕业生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七、加分政策
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加分项目的评审工作,严肃评审程序。为了加强对于先进类、竞赛优胜类等对象的加分管理,本市2009年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调整加分分值和项目,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八、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另行公布。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若已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对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内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予以公布。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有新政策外,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来源:招办
作者:招办
时间:200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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